一.奖学金的评定时间及组织者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在每学年9月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在学生自评、班级互评的基础上,由辅导员会同有关学生代表共同对每位学生进行评分(主要指德育成绩),再加上其智育成绩,得出该同学在班级中综合测评的名次,然后将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2%符合各级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同学名单送院学生工作组,经院学生工作组审核确认后,由院学生工作组统一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上报校学工部,获批准后即为该学年奖学金获得者。
二.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和《上海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奖学金评定以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包括智育成绩和德育成绩两个方面,其中,智育成绩计算课程含所有人八级计分课程,折算公示如下:
三.奖学金的获奖等级、比例和金额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按班级人数的2%评定,3000元(一学年)。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按班级人数的10%评定,1200元(一学年)。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按班级人数的20%评定,600元(一学年)。
四.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校章程。
2.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认真参加校院和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公益劳动、文艺活动以及其他各类活动。
3.该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2%以内(包括32%),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受到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
(3)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校、院有关规定者;
(4)学年平均绩点小于2.0或当年任意课程初考未合格者;
(5)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基础分12分以下者;
(6)寝室卫生未获“合格之家”标准者或平时检查使用违章电器者。
4.奖学金获得者除符合第三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智育成绩名次应在班级人数的前10%内(包括10%);学年绩点在3.0以上;在参评课程内,学位课程成绩AB,其他课程成绩AB为主,C+、C不超过1门,不得有C以下课程。
②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智育成绩名次应在班级人数的前30%内(包括30%);学年绩点在2.5以上。
③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智育成绩名次应在班级人数的前40%内(包括40%);学年绩点在2.0以上。
五.说明
1.按百分比确定获奖人数时,采取四舍五入制。
2.各项奖的评定,都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百分比之内,一等奖允许缺额(后面名次不得递进补缺),如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2%的学生,不符合一等奖学金的获奖条件,2%的比例自动加于二等奖的获奖比例上;二、三等奖的获奖比例相对稳定,符合条件的可以补缺(后面名次可以递进补缺),如综合测评排名班级2%-12%的学生,不符合二等奖学金的获奖条件,如绩点未达到2.5,后面名次可以替补;但总获奖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学院总人数32%。如遇特殊情况,经院学生工作组讨论决定。
3.学生如因各种原因缺考而造成学习成绩不齐,原则上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本细则适用于2017级、2018级,未尽事宜解释权在人文学院学生工作组。
人文学院学生工作组
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