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者:邵明杰发布时间:2019-12-11浏览次数:223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资条件,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投资和使用效益,防止设备损坏和挪用而流失,根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方针

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实行学院、系科二级管理制。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提升效益、人物对应”的方针,从学院的具体实际出发,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定期梳理自己名下的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用。学院设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仪器设备的清查;仪器设备的送修、报废、报失和调拨;仪器设备的赔偿提示。

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1.仪器设备的购置严格遵守资产处规章制度进行

关于购买流程:

A购买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仪器购置申请表所选仪器设备为政府采购网站上的中标机型,交货日期为以中标合同标注日期为准特殊日期,例如年末、假期购置设备需留有足够的交货时间

B购买政采之外的设备时,填写申请单外附上购买设备的报告

C设备领取时,发票,验收单相关使用人员签字,并出具领取收条明领取日期;

关于经费使用:

A科研经费购买设备严格按照当年的预算购买;

B学院学科其他经费购买设备按照各相关负责人的统筹进行购买。

购置大型、精密、高端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坚持质量第一和经济适用的原则。

2.所有公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派专人统一编号、登记账册,保证账、物、号相符。新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

3.学院教职工离岗,若仍在本校任职,须在7天内办理个人名下所有公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移交和转接工作;若调离本校,须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同时办理个人名下所有公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移交和归还工作。

4.学院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如不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则须到学院设备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的移交和归还工作。如因继续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在办理完仪器设备归还手续后,可以借用的方式继续使用。

5.大型、精密、高端仪器设备管理要做到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做好使用登记,保证仪器设备良好,提升使用效率,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使用。上述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后,应及时报告学院分管领导和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做好检修记录。

7.学院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原则处理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当事人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学院提供实物赔偿。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本办法解释权在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2019月11月2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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