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5-05浏览次数:226

 
关于我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沪财教[2013]7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从2015年开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将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去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范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并符合以下条件: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生是指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适用范围
农村学校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90号)的规定范围,以后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执行。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补偿代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就高申请。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代偿费用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资格:
(一)毕业生自愿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从任教满半年起,可以向其任教学校递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毕业生本人与任教学校签署的3年以上(含3年)就业合同复印件。
(二)毕业生任教学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于当年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审批,区县教育局于当年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后将学生名单提交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毕业生任教学校及毕业生本人。
提前离开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其任教学校的人事部门应及时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逐级上报。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区县教育局报送的取消补代偿资格申请进行审核,及时将终止补偿代偿资格的名单报送市教委备案。
 
五、办理说明
(一)资格申请阶段
1. 学生登入上海学生资助网(http://xszz.scsa.org.cn)完成在线申请、上报后,联系毕业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具体网上申请说明请见 
关于我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沪财教[2013]7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从2015年开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将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去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列入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范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并符合以下条件: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毕业生是指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适用范围
农村学校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列入<上海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乡村学校名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90号)的规定范围,以后如有变化,按相关文件执行。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补偿代偿标准
高校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就高申请。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代偿费用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资格:
(一)毕业生自愿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3年(含3年)以上的,从任教满半年起,可以向其任教学校递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毕业生本人与任教学校签署的3年以上(含3年)就业合同复印件。
(二)毕业生任教学校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于当年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审批,区县教育局于当年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后将学生名单提交市教委审核。市教委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毕业生任教学校及毕业生本人。
提前离开农村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其任教学校的人事部门应及时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逐级上报。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区县教育局报送的取消补代偿资格申请进行审核,及时将终止补偿代偿资格的名单报送市教委备案。
 
五、办理说明
(一)资格申请阶段
(已服务期满一年的2015届毕业生此次先资格申请,待资格申请通过后可于2017年起申请拨款,且精确的开放拨款申请时间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届时通知为准)
2.区县教育局在上海学生资助系统中对学费、住宿费等完成审核后,按要求打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偿代偿资金拨款申请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款明细申请表》签字盖公章。
 
   六、报送时间
申请人向所在区县教育局递交资格申请材料的时间必须早于2016年7月31日且截止时间以所在区县教育局的规定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654